「我養的狗被一個老人活生生吊死在了小區的單杠上!」
遼寧大連一網友稱,一天晚上自己養的小黃狗從窗戶跳到外面,自己出來尋找卻發現小狗已被吊死在了小區的單杠上。之后花了一周的時間調取了各個路段的監控發現,是一名身著黑衣正在遛狗的老人用遛狗的繩子吊死了自己的小狗,事發時,黑衣老人的黑色寵物狗坐在旁邊。
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《動物防疫法》明確規定遛狗須牽繩,黃狗的主人沒有能夠看管好寵物自身肯定存在違法之處。但看著自己心愛的狗子就這樣被別人吊死,換誰心里也不能接受。難道狗子沒有被牽繩就活該被吊死嗎?
寵物狗從法律上屬于物,進一步說屬于動產,任何人在沒有正當化事由的情況下都無權剝奪他人的合法財產。從現有視訊顯然無法看出老人是因遭受黃狗的攻擊而被迫將其殺死,更像是處于某種情緒的宣泄、尋求精神刺激以及某種程度上的病態心理,因此緊急避險應該是構不上的,老人的行為不具有正當化事由,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得承擔。
從民事上說,老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,小黃狗的主人有權要求老人賠償損失,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僅包括狗的市場價格,市場價格可以參照同品相、同年齡的犬只確定,而且包括精神損害賠償——寵物屬于一類具有精神寄托意義的特殊物,狗主人已經和寵物狗之間一般都會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聯系,老人不僅殺死了寵物狗而且又是以較為殘忍的手段殺死了寵物狗,應該認為老人的侵權行為已經給狗主人造成了精神損害,具體的數額由法院酌情認定。
從行政法層面,老人的行為屬于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,違法了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規定,該法第49條明確規定:盜竊、詐騙、哄搶、搶奪、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重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。事發地是在遼寧,遼寧地區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入罪門檻是5000元,如果經過評估,寵物狗市場價格超過5000元,則老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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